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简述
询证函回函业务是指函证单位在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询证函回函可采取纸质回函或电子回函形式。
被函证单位是指为满足外部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需要,委托函证单位向我行致函,以确认与我行业务往来资信状况的我行单位客户。
函证单位是指为满足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或工作需要,以被函证单位的名义致函我行,就被函证单位与我行业务往来状况进行询证,要求我行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适用对象
企、事业法人。
三、电子询证函办理方式
(一)函证e信
1、签署协议、客户对接
函证e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从API或我行企网发起业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与我行签署《电子询证函业务协议》并完成技术对接后,即可使用函证e信开展业务。
2、函证单位发起函证申请
选择API接入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与我行API开放平台系统对接,通过自身审计系统发起函证申请。
选择企业网银接入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发起业务申请。
3、被函证单位授权
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网银、银企互联等方式授权确认。
4、回函
函证e信自动处理函证数据,通过API接口或企业网银生成回函,反馈给函证单位。
5、业务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可向开户网点、各分行询证函回函业务牵头部门咨询函证e信业务。
(二)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函
1、签署协议、提供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函证区块链平台服务协议,签署我行提供的风险知情书,在我行网点开立对公账户,获取客户编号,将客户编号和风险知情书发送给我行。
2、准入测试、运营申请、客户维护
预计5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请联系95588;对接入流程、准入测试的相关咨询,请联系中国银行业协会。
四、纸质询证函集中办理方式
(一)纸质询证函受理
2023年1月1日起,纸质询证函业务由一级分行函证服务团队集中处理,函证服务团队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函证。我行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或格式二),采用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回函。函证单位应在《银行询证函》加盖企业预留印鉴,提供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在函证标准格式“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填写扣款账户。对纸质询证函中未按标准格式明确询证费用收取、印鉴不符、扣费失败、信息有误或缺失等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将予以退回。
(二)纸质函证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服务团队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三)纸质函证集中处理服务团队邮寄地址、联系方式:
函证服务团队
邮寄地址
函证服务团队
联系方式、邮寄电话
业务牵头部门
联系方式
北京函证服务团队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东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010-81026623
010-66413647
天津函证服务团队
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中山路403号(3楼)
022-58071559
022-28400777
山西函证服务团队
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2号
0351-6248225
0351-6248124
内蒙古函证服务团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10号
0471-6940109/6940510/6940481/6940428
0471-6940087
辽宁函证服务团队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9号3楼
024-22523975
024-23491649
吉林函证服务团队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西安胡同4号工商银行3号楼
0431-89291336
0431-89569133
黑龙江函证服务团队
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218号 (省工行附属办公楼B2栋1楼)
0451-85870645
0451-84668491
上海函证服务团队
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383号
021-35155066/021-35155052
021-68499967
江苏函证服务团队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025-84569069/84569020
025-52858995
浙江函证服务团队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0号
0571-87833821
0571-87336074
安徽函证服务团队
合肥庐阳区寿春路211号
0551-62668762
0551-62869029
福建函证服务团队
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00-1号
0591-63667877
0591-88087407
山东函证服务团队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西丹凤街7号工行5楼
0531-85871225
0531-66682205
河南函证服务团队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证券大厦
0371-63622077
0371-657765350
湖北函证服务团队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7号
027-82219836
027-69908380
湖南函证服务团队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9号
0731-89767117
0731-89767126
广东函证服务团队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07-209号工行函证服务团队
020-84801362
020-81308130-3957
广西函证服务团队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8-3号区工行业务处理中心406室
0771-2860817/2868215
0771-5390219
海南函证服务团队
海口市大同路6号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0898-66210850
0898-65336715
四川函证服务团队
成都市红星路一段13号5楼
028-62077828
028-86514577
贵州函证服务团队
贵州贵阳市中华社区服务中心文昌北路13号贵州省工行业务处理中心
0851-88623558
0851-88620193
云南函证服务团队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95号中国工商云南省分行10楼
0871-65536708
0871-65536613
陕西函证服务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84号工商银行
029-87602181
029-87413014
青海函证服务团队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3号
0971-6113506
0971-6169410
宁夏函证服务团队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
0951-6010582
0951-5891450
新疆函证服务团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80号联合办公大楼四楼工商银行
0991-5982700
0991-5980661
重庆函证服务团队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6楼
023-63720394
023-62914743
西藏函证服务团队
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31号工商银行西藏分行
0891-6898023
0891-6309812
大连函证服务团队
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17号
0411-82205837
0411-82378635
青岛函证服务团队
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08号
0532-66212793
0532-66211569
宁波函证服务团队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 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3楼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0574-87367245
0574-87254919/87365312
深圳函证服务团队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泰然工业区302栋6楼业务处理中心
0755-82975792
0755-82975792
厦门函证服务团队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68号二楼
0592-2220085
0592-8095562
苏州函证服务团队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22号
0512-65008631/65008635
0512-65008409
注:受疫情影响,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宁夏、西藏、大连、青岛、宁波、苏州分行可受理纸质函证集中处理服务,其他分行暂无法办理集中回函,营业时间将另行更新公告。发函前请电话咨询当地分行,具体业务办理标准、营业时间以分行规定为准。
五、费税标准
请参照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常用查询-服务价目表”进入。
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以及其他(含贵金属、外汇期权、外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货币掉期和外汇货币掉期)对公业务。
二、函证受理
(一)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发函机构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询证同一客户涉及不同“函证基准日”的函证,须分别填写。
(三)纸质来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缴费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并加盖骑缝章;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须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纸质来函,我行将按照来函地址邮寄或现场交付加盖集中受理机构或开户网点“业务专用章”的回函文件,且不退回函证原件,请自行留档备查。
(四)我行营业网点不再受理属于集中受理范畴的询证函。
(五)集中受理。
1.我行可集中受理通过银行函证服务平台、企业网银和纸质邮寄三种渠道发起的,函证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含)以后至T-2日(T为函证受理日期)之间的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并根据来函渠道发送回函。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2.集中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查询范围为该扣费账户所归属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历史业务数据。《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项目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六)开户网点受理。
1.开户网点受理发函机构通过邮寄或跟函的银行询证函,现场提交的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开户网点受理的询证函须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查询范围为2018年11月30日(不含)以前该客户在该网点的历史业务数据。
3.验资业务询证函、被询证客户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以及被询证客户在我行没有可供使用的缴费账户的询证函业务,发函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询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前往开户网点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4.发函机构对集中受理的询证函回函数据有疑问的,应咨询相应的开户网点并作进一步处理。
(七)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纸质来函,自我行联系发函机构起5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我行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情形),经与发函机构沟通后,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三、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开户网点及联系方式
我行各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我行门户网站。
四、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照我行门户网站公示的“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相关标准进行收费。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如遇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或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中国银行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银行函证业务实施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实施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模式,具体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中国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到被审计企业开户行所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相关联系地址。我行各集中受理机构均不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针对纸质询证函中印鉴不符、信息有误或缺失等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将予以退回。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进行回函,函证报告打印开户机构或一级分行“电子化印章”。电子化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化印章内嵌16位业务验证码。使用该业务码,可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首页“便捷服务”栏位(第二屏)的“业务验证”功能,对凭证上的业务信息进行验证。
三、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第四章“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服务收费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四、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66;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
备注:
1.北京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2.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江苏省分行、苏州分行,浙江省分行、宁波市分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福建省分行、厦门市分行均为一级分行,请注意寄送地址。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审计企业开户机构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若加盖的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确保与预留印鉴一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询证同一客户涉及不同“函证基准日”的函证,须分别填写。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则上,我行出具的函证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银行询证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三、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如采用现金交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如有疑问或投诉建议,可致电受理机构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